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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_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问题

佚名 2024-05-24 人已围观

简介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_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问题接下来,我将针对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的话题。1.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2.如何合理避税3.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4.

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_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问题

       接下来,我将针对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的话题。

1.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2.如何合理避税

3.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4.外商逃避我国税收的原因和特点

5.海南汽车免税政策

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_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问题

怎样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方案 头像!

       怎样才能合理避税?

       一、用好用活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合理避税

       (一)增值税方面的主要税收政策

       1、免税产品。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以及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根据不同的出版物分别执行先征后退50%或100%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合理避税方法

       1、3免3减半的定期减免。如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所得。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15%优惠税率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除了以上方法以外,还可以利用地方性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合理避税方式是运用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地区节税,

       又称总部经济优惠政策节税。

在重庆、江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力度较大!可以成为企业节税首选!

具体节税政策如下:

重庆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新办公司)

1.奖励地方政府留存的50%—70%作为财政扶持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2.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大户,可“一事一议”

3.当月缴税,次月奖励

江苏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新办公司)

1.奖励地方政府留存的75%—85%作为财政扶持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2.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纳税大户,可“一事一议”

3.当月缴税,次月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生成经营所得税:2%;增值税:1%;附加税:0.285% 综合税负:3.28%(不含税)

注:个人独资企业如有需要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注:总部经济招商,不要求企业实体入驻,不影响企业实体办公

如何合理避税

       车辆不能逃避车船税。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时应当及时缴纳车船税。

       车辆缴纳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部门缴纳车船税。车辆购买者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不能办理落户和车牌手续。车辆落户后第二年未缴纳车船税的,属于违法上路行驶。

       百万购车补贴

外资公司如何进行合理避税

       摘要:避税是企业基于逐利性的固有本质,为节省税收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在法律无禁止的范围内,通过改变经营形式或组织架构的方式,降低税负的一种行为。由此看来,合理避税是合法的,而偷税漏税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怎么进行合理避税是一个很重要的事,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避税的合理途径,一起来看看吧!避税和逃税的区别什么是避税企业最终的目标就是尽可能多的获取利润,而获取利润的方式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减少开支。税收作为一个企业较大的支出项,向来都为企业所重视。而国家颁布的企业扶持政策,基本都围绕着降低税赋而进行。

       什么是逃税逃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用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手段具有欺骗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避税违法吗避税就是以不违背税法为前提,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差异,通过严谨的组织设计,减轻纳税负担,降低税赋,从法律角度上看,并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也被认为是合理避税。

       企业如何合理避税换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注册到“宝地”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2、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管理费用上做文章所谓做管理费用的文章就是开公司的时候大家多交一些管理费加入到整体的支出当中,这样的话就可以让公司支出增多,公司的支出增多了相应的收益就会降低,这样税收就会比较低。但是如果企业在做管理费用文章的时候比较随意的话,可能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为了不触犯法律的底线,公司在做管理费用文章时,一定要合理合法的去操作。

       用而不“费”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常用的节税方法模拟评税试一试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进项控制额、投入产出率。企业试一试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存款少可迟缴税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例如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没有生意也申报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即使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视同销售莫乱套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看损耗是否正常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各行各业有特例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适用税率看进项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预收帐款不用缴税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因此,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

       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不发补贴发双薪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旅游不一定要缴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1、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拿发票多缴税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外企培训不受限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

       更多节税方法1、巧妙应对房产税

       (1)出租人在签订房产出租合同时,对出租标的物中不属于房产的部分应单独标明,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2)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3)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来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

       (4)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承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活动就餐避税

       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对公务活动就餐问题,的确需要客观反映,合理划分就餐的性质,不能把所有的就餐列入接待费。就目前的就餐情况可以分为: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加班伙食费、福利费、工会费等。

       3、做善事也有讲究

       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时,要考虑税务负担;二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以及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后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25%的所得税。

       4、多拿进项多抵扣

       进项包括多个方面:如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

       5、运杂费不等于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

       6、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般来说,销售产品加安装服务,这类一条龙服务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若在合同把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分开计算的话,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率。若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的话,是要多缴税的。

       7、合同不要变来变去

       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

       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确定以后再补充进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多缴税。

       8、弄清是税务代理还是非代理

       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现,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业务中有卖方,买方还有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服务,没有出现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垫付、代收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不能按差额纳税。

       9、对方违法对方赔

       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9、对方偷税你遭殃

       某房地产公司承诺:买房子送契税。可实际上呢,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不会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若房地产公司没给缴税的话,业主只能自己缴了契税办证。

       虽说对方承诺包税,但对方不纳税的话,担负法律责任是你不是他,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是违背了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包税合同要核实一下对方是不是确实给交税了。

       10、申办时间很重要

       张三的新公司,税务登记在6月30日,李四的新公司,税务登记在7月1日。两个公司都向税务机关递交了要求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底时税务机关批复:张三的公司当年已享受了一年的所得税优惠,明年开始缴纳所得税;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今年的利润先缴纳,明年再开始计算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开业的公司当年算一年免税。

       11、技术入股好处多

       建议老板们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可以合理摊消,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12、调取帐簿不随意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约谈过程中不能调取企业的账簿资料查阅,在进行税务检查中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进行检查。

       13、重设流程纳税少

       对于摩托车、汽车公司,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就可以避免过高的消费税负担。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不纳消费税,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

       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环节,营销活动也是一个利润的传造环节,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关键是合理划分制造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根据市场规律,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因此,30%-40%的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是一个合理的划分。

       14、先分后卖纳税少

       某公司投资一家企业,占有其60%的股权,该企业市场运作良好,公司连年盈利,这60%的股权价值涨了不少。现在公司老板想转让股权,财务经理提议应先把利润分了再转让,这样可以少缴税。因为先分配不用补税,不分配就要缴税。

       15、年终奖避税

       员工的年终奖如果比较高的话,企业就可以将年终奖这个福利作为双薪福利发给员工,这样员工相应的纳税支出就会减少,得到手的工资也就会提高,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避税方法。

       16、虚报亏损不等于偷税

       做财务工作得也难免会出现差错,平时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处理有差错,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发现差错,影响到当年的利润,就要承担税务责任。如果公司本身是亏损,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纠正以后,公司变为盈利,当年就属于少缴税,按律可以治个“偷税”。如果纠正以后,公司还是亏损,没有导致公司少缴税,就不属于“偷税”,只是属于“虚报计税依据”。所以,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不一定就是偷税。

       17、人走申报不能停

       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离职的时候,应该留意纳税申报的问题,应该与离职员工协商,即使人已经离开,离职人员也应该把纳税申报做完。没有按时申报,每次可能会被罚款2000元。

       18、沟通多点罚款少

       税务规定有时变起来很快,企业要留心不出差错。对于出现的差错,办税人员首先应该诚恳面对,承认错误,但要分析原因,是因为新政策不知道,还是因为新招人员不熟悉,还是操作不小心等等,将实际原因向税务机关反映,大多数情况下,在日常纳税中的差错都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谅解,罚款会酌情减少。

       19、没有价来何来价外

       增值税和营业税里有价外费用的规定,就是在销售、服务以外再收取其他款项,代收、代付款项。这些价外费用不一定是公司的收入,但需要纳税,因此造成公司税负的增加。价外费用的条件是先有价:也就是先有销售或者服务需要收取价款的事实存在,才有价外费用产生的可能,如果没有销售,也没有为对方提供服务,即使收取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20、营业税可巧用

       营业税最终总结成一句话,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主要手段是代理,即通过代购代销的方式来减少流转环节,如某房地产甲公司曾在以1800万购入某地块后改变战略放弃开发,又以2000万将该地块出售给乙公司,这时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05=100万。之后甲公司要求国土局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1800万抬头开乙公司,而他将200万差额作代理费由他另开发票给乙公司,并补签了代理建房协议,这样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5=10(万),节税90万。

       21、发票丢了有办法

       发票丢失不用慌张。根据规定,丢失发票都可有办法解决:专用发票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其他发票由对方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解决,对方不能提供复印件的,例如:机票、车票等,可以当事人写出具体经过,公司内部批准就可以解决。

       22、不要买失控发票

       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将这类发票规类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都在税务机关的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

       23、电子商务少缴税

       在网络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企业完全可以放弃传统的经商模式,改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的形式,所有订货过程都在网上完成,这样就可以节省印花税,并且对销售方、购货方都同样适用,所以,就此一项,就可以将网络租赁的费用赚回一半。

       24、营业税可巧用

       营业税最终总结成一句话,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主要手段是代理,即通过代购代销的方式来减少流转环节。如某房地产甲公司曾在以1800万购入某地块后改变战略放弃开发,又以2000万将该地块出售给乙公司,这时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05=100万。之后甲公司要求国土局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1800万抬头开乙公司,而他将200万差额作代理费由他另开发票给乙公司,并补签了代理建房协议,这样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5=10(万),节税90万。

       25、遭遇意外要报案

       例如出差在外,手提电脑被盗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因此,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26、坏账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坏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怎样规避税务风险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外商逃避我国税收的原因和特点

       外商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原辅材料,低价经销出口产品,赚取进销差价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是由香港XXXX有限公司和扬州XX厂合资经营的,双方投资各占注册资本的50%,该合营公司的总经理由港方人员担任。起初由港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筹建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一段时间内,该港商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发生严重亏损,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改由中方管理合营企业。中方就生产上所需的进口原辅材料直接向外商购买,其价格比原港方进口的要便宜40%左右,而港商在那段时间里通过进口原辅材料,已经赚取了25.3万美元的商业利润。

       有些外方通过进口设备价格,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①在合营合同中,中外双方投资的房屋设备等作价都很高,人为地加大投资额,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提折旧,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②有的外商通过买卖投资企业所需引进的设备,从中渔利。还有的外商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以残次设备冒充完好设备,将已经淘汰过时的设备冒充先进设备,而这些都按新设备计价,不仅影响了合营企业的正常生产,同时也使合营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通过设立100%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

       一些国外厂商利用我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劳动力廉价和政策优惠等优势,将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我国的沿海地区。这些外资企业多数是“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企业本身在境外没有独立的购销网和购销渠道,多要依靠境外的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其代购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所以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压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逃避我国税收。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企业产品销路不成问题,生产也处于饱和状态,但企业表现为亏损、或虽有利润但获利水平较低,然而,尽管企业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并不呈现萎缩,反而不断扩大。

       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通过承包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独自获取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营、合作企业也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两头在外”的企业一般由外方承包。通过承包,虽然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数额的收入,但也为承包方转移利润提供了条件。

       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应税所得

       在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货物购销和财务收支的不正常计价,转移应税所得,这 是外商进行避税的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将应税项目纳入免税项目

       在有些引进项目上,由于中方谈判人员无经验或其他原因,外商在中方默认的前 提下,将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款等项目都纳入设备价款中,合同价款仅反 映设备总价,连技术服务或安装作业也有人数,没有金额,外商通过签定这样的 合同,逃避了应负担的我国税收。

       7.利用承包工程进行避税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纷纷来我国从事承包工程、提供劳务 作业。对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国家在税收 政策上本着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允许其扣除70%的设备、材料费用、仅 就其余的30%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利用我国对汇出利润的规定避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 外要缴纳汇出利润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 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

       9.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挂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者企业已享受国家特殊的优惠照顾,他们生产的产品出口,不能按 国内企业出口规定退税。但有的外商(包括代理人、中介人和部分“三资”企业中 的外商代表)打着为国内企业增加投资,引进设备的旗号,千万百计地挂靠国内 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谋,将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由国内企业出口,或国内企业 转让商标通过中介人挂靠在别的企业出口,以谋求退税。甚至有的外商专门从事 以“投资”、“办厂”为诱饵,以索取出口退税凭证为条件,来要挟“招商外资”心切的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利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发区和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海南汽车免税政策

       避税是世界各国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外资的大量流入已成为税收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是也有一些外资企业为了减轻税负,精心研究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本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据报道,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达300亿元以上。如何预防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值得理论界和实务工作部门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方法

       1、利用关联方,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1)通过设立控股的外资企业转移利润。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必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以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来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权来提高原材料的进口价格,降低产品的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有些外商为逃避缴纳特许使用权的预提税,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2、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

       (1)利用税法的优惠条件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通过会计方法的选择人为地调整利润来逃避国家税收。为追求更多的利润,也有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更换厂名,或搬迁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2)转移工程劳务费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承包工程作业,可以扣除部分材料价款后征税。于是一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尽量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以扩大材料免税额,减少纳税。也有一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义将实际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轻税负。

       (3)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地方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4)虚报财产损失以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或处理财产的净损益应列入当年损益。外商利用这项规定虚报财产损失、提前报废或将损失在税前列支,却未将处理所得入账,以此来减少税收。

       (5)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从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中事先扣除。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所获得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税所得额中减除。外商企业为避税,利用两种融资形式的税负差异,把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化为贷款形式,人为加大企业成本,减少企业的应税利润。

       3、利用我国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一些外商便通过少报居住时间,或利用我国地区之间缺少联系,在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居住,使其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达到其仅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目的。

       (2)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不实行引力原则,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者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者虽然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逃避税收。

       二、外商避税的原因

       外商避税的内在动机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或者实行全球经营战略。外在原因有:

       1、地方政府过分纵容。地方政府对外资的考核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对那些没有发展前途的项目也大开“绿灯”,为外商将来的避税、抽逃资金埋下了隐患。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对外商优惠就是税收优惠,不能对其严格执法,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导致外商投资信心的不足产生避税行为。

       八、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即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相关性原则,第一,与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买卖国债的支出等;第二,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三,属于个人消费,陛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应税收入的非相关性支出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目前还较为普遍,在减少非相关性扣除上还大有潜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条款。

       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笔者认为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张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一、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历史成本扣除。所谓历史成本,就是企业取得某项财产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即实际发生的成本。物价变动虽然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有影响。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调整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计税成本。历史成本有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较为客观。具有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所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所用。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财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各项财产真正发生损失、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才允许按历史成本未在税前扣除或摊销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或摊销。

       在按历史成本确定各项财产的计税价值后,各项财产如果评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获取收益,只有在企业将评估增值的部分和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所得税以后,才允许将该项财产按照评估增值和公允价值重新确定计税成本;否则,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各项财产的账面价值,一律按照历史成本计税。

       十二、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应通过折旧等项目逐年在税前进行摊销。

       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多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造成少计当期支出的时间性差异,导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许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

       十三、会计核算方法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变更。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核算方法,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如果企业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任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甚至可以进行偷税。

       企业如果确实有必要变更会计核算方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只能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情况、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说明,并附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我国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该补充规定此原则。

       十四、对应调整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是指对于企业间发生的同一笔交易或事项。如果在支出款项的企业作了税前扣除,则应在获得收入的企业作为所得征税;如果在获得收入的企业已作为所得征税,则允许支出款项的企业作相应的税前扣除。此原则的宗旨是对同一笔所得既要避免双重征税,同时又要避免双重不征税。

       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时,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相应地,贷款人应将利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纳税。再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我国现行税制的某些规定没有根据此原则进行规范,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按照对应调整原则,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笔者建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根据对应调整原则,强化税法的系统性,使企业所得课税在整体上更为协调合理。

       2、对外商的直接投资管理不善。一是合资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中方将境外购销权拱手相让,未能有效牵制外商,使外商有机可乘;二是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了纵容作用。

       3、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不够完善。避税实质是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者避免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以避税的先决条件,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比较普遍,反映了我国涉外税法的不完善。

       4、我国现行外汇管制不完善导致避税。外商作为跨国投资者要从全球的角度来安排其投资销售活动,跨国界灵活调度资金。由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人民币不能自由汇兑,对外商汇出利润还有种种限制,使外商在收入汇出上感到极不方便,由此给他们避税提供了机会。外商便利用转让定价来转移资金,客观上就造成了“成本费用内流,收益资金外流”的逆向避税结果。

       5、涉外税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国涉外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协调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钻空子。

       三、我国的反避税措施

       1、健全我国的法规。

       (1)完善我国涉外税法,减少和消除税法漏洞。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完善的税法是减少和杜绝避税的根本。针对上述避税的几种方法,对我国税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条款应该修改:①正确确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应既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又不会影响本国的利益;②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办企业骗取减免税收,法律应对老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制定专门的条款;③逐步统一内外资两套税制,改“普遍优惠原则”为“特殊优惠原则”,对某些行业给予外资特别优惠从而引导外资流入我国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④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例,针对外商的“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应该明确规定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债务超过部分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课征个人所得税。

       (2)完善反避税立法。完善反避税立法是防范和打击避税的根本措施,也是国际上反避税的通常做法。目前,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转让定价避税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应该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加强我国的反避税立法。在处理税务争议时,为了避免被动,我们应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报告义务和举证义务,并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如不能提出相反证据,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在立法时保证税务机关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以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另外,为防止外商借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保护来逃避我国税收,对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所属服务机构之类的活动范围,应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如超过规定范围应认定该机构为外资企业的“常设机构”,并按税法规定行使征税权。同时,在立法时应加大对避税的处罚力度。

       2、加强征收管理。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涉及面广、手法多样,除了建立健全反避税法规之外,还应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和训练有素的高水平征管人员进行征管工作。

       (1)提高征管质量。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十分必要。我们既要提高招收税务人员的标准,又要重视对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税务人员熟悉税法,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知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降低税收流失。

       (2)加强审计工作。税务审计是反避税的有力武器。我们应当吸取外国反避税的经验,重视对跨国公司的审计工作。通过建立高质量的审计队伍,及时查出使用不恰当的申报和不正确的账务处理等避税行为,以维护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护国家权益。

       (3)建立国家级税务信息库。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之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国家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4)加强对外商的管理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对外商的牵制机制。在签订合同时,注意维护中方利益,确保中方在合资企业经营中的参与决策权。同时要加强企业外部各管理部门的合作以及对外商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避税的打击力度。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避税的外商进行严厉的制裁,如曝光、高额罚款、降低优惠待遇等,使外商对非法避税心存畏惧,不抱侥幸心理。

       就目前来看,“零关税”政策并没有完全放开限制,相关消息明确指出,该政策主要针对“营运车辆”,也就是说与个人利益无关,很有可能对车辆的用途、数量和技术条件进行严格限制,这意味着免税政策不会带来太明显的变化。

       虽然这项政策可能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极大兴趣,但对于一些企业却是相当的有帮助,符合进口“零关税”汽车政策条件的企业,会是该项政策的最大获益者。

       而对于企业的“零关税”进口汽车,免除了15%的关税,13%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进口总税全部取消,确实能便宜一半左右的车价,另外也有着相应的注意事项:

       1. 针对的车型排量在4.0L以上,车辆需要落户在公司名下,并且必须是在海南自贸港内注册的公司,公司的经营性质必须是旅游、运输类,且不得转让、过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进口车辆必须注册成营运性质,15年的强制报废期限,每年在海南岛外停留时间不能超过120天。但如果是属于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发到内地开展客、货运输服务,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的,不受天数限制,即往即返的是不受天数限制。

       3. 进口“零关税”汽车还需要提前提交申请纳入符合优惠政策的名单中,但要注意名额是有限的。

       4. 在登记运营用的汽车在履行完相关的手续之后,是可以进入内地的,但也只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例如货运和客运。还需要注意的是,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必须有一端是在海南自贸区。

       5. 如果“零关税”进口的汽车未进行登记、按照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则需要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好了,今天关于“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如何逃避汽车进口关税”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